安徽安庆安庆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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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的暂行规定(****年**月**日发布,宜政秘[****]**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积极推动我市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才具有投标资格。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招投标资格预审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遵循科学、择优的原则,既大力扶持本地技术力量强、施工质量高、各方面信誉好的施工企业,同时面向全国市场引进高资质、高管理水平、高施工质量、具有现代化施工能力的大型优秀施工企业。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实行综合管理。资格预审工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适用条件和申报确认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资格预审:(一)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社会影响广泛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二)招标人认为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否则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第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申报确认流程: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报市公管局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八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在申请招标时,应同时将资格预审要求和标准送市公管局审查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编制资格预审方法和流程;(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或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日;(三)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四)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五)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少于*日。(六)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应由*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不超过三分之一,且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余评审委员由招标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则重新抽取,直至合格为止。(七)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独立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并编写预审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项目概述;*、资格审查工作简介;*、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资格评审表等附件;*、全体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签名。 (八)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预审方式第九条 资格预审分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文件中预先载明。第十条 合格制是指资格预审申请人只要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均通过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招标人应按照工程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第十一条 有限数量制是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和评审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进行量化打分,由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实行有限数量制方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少于*个;若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个时,转为资格后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可划分如下:(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分值范围**-**分;(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分;(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分;(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分;(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分;(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招标人未按本规定要求实行资格预审,其预审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