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桂中监狱职工食堂供货服务定点单位(GXZC2018-G3-21736-GXDY)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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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广西******质疑人住所:柳州市荣军路***号*号门面、*号仓库法定代表人: 杨茗媛 联系电话:*********** 广西******:贵公司送达的 “桂中监狱职工食堂供货服务定点单位(项目编号:GXZC****-G*-*****-GXDY)”项目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的单位负责人与直接控股人为同一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质疑答复一:贵公司在质疑函中引用的招标文件第十四页第八点特别说明“*.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条款针对的是不同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如果这些供应商之间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那么这些供应商就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质疑的是同一家供应商“******”同时参加了该项目几个分标的投标,并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情况。且该项质疑中还引用了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七点第*条特别说明“(*)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这一条款所说的是如果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有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的组织成员,并且被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些供应商的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此条款任然针对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贵公司质疑的是同一家供应商“******”同时参加了该项目几个分标的投标,也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情况。质疑事项二:******的法人代表(罗洪芳)与股东(朱德波)******的管理人员及股东,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都是由同一单位共同编制的,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第*点规定,视为投标无效。质疑答复二:贵公司在质疑函中引用的招标文件中的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此条款所说的均是指不同投标人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情况将会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而质疑的“******”是一家供应商,那么他们参加*个标段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并不属于此条******在质疑函中还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贵公司所引用此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原文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文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原文所针对是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质疑的“******”是一家供应商,并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情况。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交的质疑理由及依据材料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广西德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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