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安徽泾县石山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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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泾县矿山整治实施方案》等规定,经报请泾县矿山整治领导组同意,泾县境内的四家采石场采矿权整合为一家采矿权,******采石场、茅山采石场、振兴采石场、团山采石场四家采石场整合为******采石场采矿权,并予以协议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矿区范围 矿区位于泾县县城***°方向,直距约*千米,隶属泾县泾川镇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矿区有通行公路与***国道相连,交通较方便。 采矿权出让面积*.****㎞*(原面积*.****-可视面积*.****=*.****),范围由*个拐点圈定,各拐点直角坐标分别是: 拐点坐标****西安坐标系***.******.***.***.******.***.***.******.***.***.******.***.***.******.***.***********.*** 开采标高+***米至+**米。 (二)矿产资源储量概况 ****年**月安******提交了《******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芜******于****年**月组织评审(芜银资评字[****]** 号)。 本次出让的******水泥用石灰岩的资源储量:(***b类)保有资源量 ***.**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资源储量:(***b类)保有资源量**.**万立方米(**.**万吨)。 二、采矿出让依据 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号)的第十、十一条规定,对设采矿权整合后重新出让的采矿权进行协议出让。 三、协议出让程序 *.申请。项目出资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公示。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后,经初审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在泾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报请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出具批准文件,其他的经登记管理机关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批准文件; *.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经批准后,矿业权申请人持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与登记管理机关签订协议出让合同,依法办理矿业权登记。 四、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申请书; *、拟申请取得的矿业权概况; *、申请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理由及证明资料;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签订出让合同时间、地点 泾县国土资源局在取得批准文件后,书面通知******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整合矿业权人**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及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产资源开采履约保证金。**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规定时限交纳价款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协议出让采矿权资格。 六、出让价格、出让年限、价款交纳方式 ******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价款设定为*元/吨(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价款评审和市场价确定,但不得低于同一矿种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年限为*.* 年,协议价为****.** 万元,出让合同签订**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成交价款(受让人保证金抵付出让价款)。 七、风险提示 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申请人应认真研读《******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储量核实报告》,报告中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实际可供开采资源储量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 *、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不可抗力的影响。 八、特别约定 *、因本采矿权是******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整合后重新设置的,本次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林木、种植物、固定设施、安全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道路和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需与周边村镇及群众协商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受让人开采的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应优先满足泾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该矿的开采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认真研读《******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协议出让须知》。 九、其他事项 *、受让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矿产资源开采履约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采矿登记机关和矿产资源管理财税领导小组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将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 *、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有关税费,负责对关闭的矿山进行治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联 系 人:桂祖庆 王世新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泾县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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