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市监处字〔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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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内容分类: 公示公告 来 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类型: 主动公开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 ****-**-** **:** 作 者: 方新明 编 辑: 李兴明 审 核: 标 题: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市监处字〔****〕**号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市监处字〔****〕**号
当事人(个人):杨明萍;性别:女;民族:汉;年龄:**岁;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村九组**号;身份证:******************;电话:***********;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十万人家超市旁);
营业执照名称:钟山区明萍粉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HHT*P**;
经营者:杨明萍;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年**月**日。
****年*月**日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钟山区大河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李卫东、方新明现场检查了钟山区明萍粉馆,该店负责人杨明萍撕毁****年*月**日下达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编号:****-*-******)。经初步审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之规定,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之规定,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方新明、李卫东负责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年*月**日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卫东、方新明到杨明萍经营的钟山区明萍粉馆进行检查,下达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公示于该店进门左手边墙壁上。****年*月**日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方新明、李卫东到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年*月**日公示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被当事人于****年*月**日撕毁了。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年*月**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经营的钟山区明萍粉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被撕毁情况,证明当事人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的事实。
证据二:****年*月**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检查图片*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的事实。
证据三:****年*月**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杨明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证据四:****年*月**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记录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分别和当事人、被询问人等签字(盖章)认可为证。
本局于****年*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钟市监事告字[****]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年*月**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构成撕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的违法行为。
根据****年*月*日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六盘水市分行龙井分理处缴纳罚没款(账户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钟山区政府小广场斜对面;账号:**** **** ****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区人民政府或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 *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