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高平市环境保护局对高平市育鑫科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高平市环境保护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高环罚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H*PUP*A地 址:高平市南城办南陈村法定代表人 : 张育文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万吨石灰项目位于高平市南城办南陈村,现处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次公示期间。****年**月**日,晋城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闷炉状态,上料斜桥和窑体顶部未按要求进行封闭,原料棚顶部进料口未封闭。以上事实有《高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高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 **** 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 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听)告字〔****〕***号)、《高平市环境保护局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平市支行 户名:高平市财政局国库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账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