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关于广西藤县桂鸥洁具有限公司年产65万件陶瓷卫浴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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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委托重庆大******编写的《******年产**万件陶瓷卫浴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二、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藤县工业集中区 IVC-*-* 地块,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项目占地面积为**.**亩(*****平方米),拟新建生产厂房、办公室及宿舍等建筑物(共计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建设一条**米长的卫生洁具隧道窑(天然气)和两条梭式窑,安装高速搅拌机、球磨机、慢速搅拌机等生产设备,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规模为年产陶瓷卫浴用品**万件。项目炉窑烧成燃料采用天然气。项目总投资为*****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其中环保投资为**万元,占总投资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贯彻“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项目施工场地四面应设置围挡,要求应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并洒水降尘。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控制车速,并洒水降尘。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除渣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已建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动力机械设备应适时保养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拟建的两种炉窑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烧制产生的烧制废气中污染物量较少,拟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分别对*条炉窑设置废气收集管道,将炉窑的烧制废气收集后集中引至*座**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需达到GB*****-****《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及其****年修改单的表*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在以上排气筒均应设置规范化永久环保监测平台和采样监测孔。(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布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的泥浆和釉料配制需加入水调配,且在后续的烧制过程中蒸发,无废水产生。水帘除尘废水中含有釉料,经水桶收集后可回用至配料工序,不外排。喷雾设施洒水降尘后,水分被物料吸收,进入泥浆或釉料,最终在烧制过程蒸发,无废水排放。近期,在集中区污水未接入藤县污水处理厂前,项目的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达到GB*****-****《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年修改单表*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厂区规范化排污口排放;远期,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营运后,项目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GB*****-****《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年修改单表*要求排入藤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再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后排入北流河。(五)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通过厂房封闭、加强厂区内绿化等措施,确保设备噪声在厂界处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六)对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必须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管理。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品、杂质、废模具、剩余釉料和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废品、杂质、废模具、剩余釉料,废品经收集后用于周围村庄铺路;杂质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模具返回母模翻制工序回用;剩余釉料可回用于釉料配制工序。项目拟设一个一般固体废物收集点,然后按不同的固体废物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到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七)建设单位须健全企业内部环保制度,加强环保管理,确保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杜绝天然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监测计划,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规定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环境保护标志。(九)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风险防范相关工作。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公司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下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为*.*t/a,氮氧化物为*.**t/a。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藤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安排。七、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八、建设单位应按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试行)的通知》(环发〔****〕*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报藤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九、本批复之日起*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藤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