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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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交规〔****〕*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工作,落实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提高高速公路连接线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定义
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
二、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
(一)以下连接线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
*.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高速公路连接线。
*.未确定公路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连接线。
*.高速公路连接线中,从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至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相交点的路段。
(二)列入国道、省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接收养护管理。
(三)列入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四)列入专用道路、城市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三、养护管理移交条件
(一)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高速公路连接线可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管养护。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接管养护单位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
(二)已建成运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公路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技术资料齐全,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在**及以上,无四、五类桥梁、隧道,无危涵,可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相关接收养护管理单位签订养护管理协议。
四、养护管理移交内容
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移交,只移交高速公路连接线公路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养护站及附属设施(含用地资料与路政管理资料),其他建设债权债务、养护人员、机械设备等不作移交。
五、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费用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移交后,其养护管理费用由接收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六、养护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移交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