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环保大东分局对德科斯米尔(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工厂二期项目(一阶段)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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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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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关于德科斯米尔(沈阳)******新工厂二期项目(一阶段)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沈环保大东验字[****]***号***.******.***[点击这里打开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