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以案说法〗 销售违法食品,该罚;复议依法明理,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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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程某经营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检验报告》证实程某销售的“星座丝(调味面制品)”、“亲嘴片(调味面制品)”、“辣本营-芝麻烤翅味(调味面制品)”脱氢乙酸等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程某在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时,购进台账上未记录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对应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年**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由对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食品生产者涉嫌的违法行为转嫁与申请人,系事实认定不清。称其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与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二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引用《关于爱的甜等*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已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推断“调味面制品归属于方便米面食品类别”有悖法理。程某认为对产自河南省的调味面制食品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判定应当依据河南省地方标准予以认定。三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生产企业违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使管辖权,系程序违法。复议机关认为程某违法事实有多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关于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等规定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因此,“调味面制品”属于“方便米面制品”有明确的依据,不属于推断形成的结论。“调味面制品”的生产标准应当适用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DB**/T***-****《调味面制食品》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严格的除外)。故程某认为其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程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故程某关于办案程序违法的主张不成立。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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