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汽车配件、轮胎采购质疑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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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公交汽车配件、轮胎采购项目编号:PTLX******** 一、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蔡少雄项目联系电话: ***********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本次变更日期:****年**月**日原公告项目名称:莆******公交汽车配件、轮胎采购原公告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 三、更正事项、内容: 质疑函的答复莆田市****** :****年*月*******提交的项目名称:公交汽车配件、轮胎采购(招标编号:PTLX********)结果公告(合同包*)的质疑函*份,共**张(其中质疑函*张、营业执照*张、授权书*张、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张、綦江****系统目******福州中心库销售单等**张),现根据规定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如下:一、质疑事项*: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报价清单各车型配件最高单价限价目录表中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价,现我司提供招标文件报价清单各车型配最高单价限价目录表部分厂家的进货清单及发票。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显然,法律规定招投标应以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评标委员会也应当首先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 ******认为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就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中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那么其投标报价是无效的。本次采购活动的价格分将剔除中标人报价重新计算价格分并重新确定中标人******的质疑给******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回复。 质疑答复:*、贵公司提出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但提供的进货客户名称为莆田耀新汽配和莆田郑明林,均不是本次汽车配件中******的进货清单,因此,贵公司质疑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缺乏事实依据。*、a******提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标准和要求,贵公司提供的泉州通捷汽配销售单(****-*-**)、客户:莆田郑明林、商品编号:*NN******电子控制单元ECU 进货单价****元,根据招标人上一轮的公交汽车配件(编号:PTLX********-*)项目中标结果,贵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详见附件*-*)(合同未到期),中标折扣率为**%,根据****年配件清单各车型配件最高单价限价目录表-南充发动机价格表行号*商品编号:*NN******电子控制单元ECU单价****元***%计算(折算投标报价为****元),远低于进货价格****元。(注:根据贵公******提供的“法律依据”,而贵公司这次投标报价又减少**%,投标报价为**%,******提供的“所谓进货清单证据”本身就没有可信度。)B、贵公司本次投标折扣率报价**%,电子控制单元ECU单价****元***%计算(折算投标报价为****元),低于进货价-***元,这一轮比上一轮**%还低**%的情况下参与投标报价,明显说明综合报价距成本价还有利润空间。本次货物品牌型号厂家招标文件已经确定,在品牌型号相同的情况下,******以折扣报价**%综合评分最高中标,对比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每一百万元至少少付贰拾伍万元以上。*******的质疑请求,我公司商请中标人就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部分进货清单的价格证明材料,其进货价格的平均价格在**%的综合报价之下(******说明函复印件)。*、****年*月**日我公司依法组织了公交汽车配件、轮胎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时,没有认为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请求:“ ******认为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就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中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那么其投标报价是无效的。本次采购活动的价格分将剔除中标人报价重新计算价格分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符实际情况(自相矛盾)、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年配件清单、说明函 答复人:莆****** ******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附件*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名称:莆******采购单位地址:莆******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蔡少雄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建绣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小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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