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平阳县汇通塑编有限公司异地建设项目(噪声、固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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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传真:*********通讯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号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全文关******异地建设项目(噪声、固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号****年*月**日见附件 相关附件:平环验[****]****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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