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2014年宜宾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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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宜宾分公司: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结合你公司申请,现将你公司拟在我市建设的****个TD-LTE、GSM基站(****个TD-LTE基站发射功率**dBm、天线增益** dBi;**个GSM基站发射功率**dBm、天线增益**dBi)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函复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的Ⅲ类标准; (二)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Ⅲ类标准。 (三)大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标准; (四)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表*中二级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相关标准;营运期按基站所在位置的环境功能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类别排放限值。 三、辐射防护标准 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相应控制限值。 四、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执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 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包括各种电磁辐射对其影响的总和,即包括拟建设施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还要包括已有背景电磁辐射的影响。总的受照射剂量限值不应大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的要求。 单个项目的影响:为使公众受到的总照射剂量小于GB****-****的规定值,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限制在GB****-****限值的若干分之一。在评价时,取GB****-****中场强限值的 作为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