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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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炜,身份证号:*****************X。住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州街**弄*号。联系电话:***********。当事人:黄建川,身份证号:******************。住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州街**弄*号,联系电话:***********。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第**-***号),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人于****年航摄后至****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龙湾区蒲州街道孝佑庙南首进行房屋建设,该处在****段地形图无建筑物显示;对比****段与****年段地形图,新建为*间厕所,建筑面积*.**㎡。****段、****年地形图均无建筑显示,****年后在厕所位置进行建设,现状为*栋*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故认定,你*人于****年航摄后至****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地进行房屋建设,现状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段建筑面积*.**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规划复函*份;调查联系单*份;温州市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表*份;国土复函*份;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份(****年、****年地形图在表中);****年版地形图*份;人员信息*份;证明一份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责令你*人于*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违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本限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