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安县广大居民: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来安县公安局代草拟了《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居民朋友将意见在****年*月**日前发至********@qq.com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来安县公安局 ****年*月**日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新安镇和汊河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新安镇、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汊河镇“天河—滁河—来河—相官路(规划名)—中山大道”所合围区域内。 二、在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六)风景区、度假区和林地、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地点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地点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在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放区域内原有零售网点应当逐步迁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未迁出的零售经营者不再延期。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宣传、公安、安监、城管、民政、教育、环保、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旅游、财政、监察、文明办、效能办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相关工作。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公安部门处罚*人次以上的(含*人次),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的,依法由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奖励***至***元并予以保密。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年 月 日起施行。****年*月*日实施的《来安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来政规〔****〕*号)同时废止。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