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关于对《镇江市LNG应急调峰储配站(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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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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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市LNG应急调峰储配站(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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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镇江市LNG应急调峰储配站(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丹徒区环境保护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位于镇江华润燃气上党门站内。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达标。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
三、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丹徒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不定期抽查,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抄送:丹徒区环境保护局、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