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9年2月15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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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个工作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关于******刨切木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牡环建审〔****〕**号****-*-**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刨切木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提交的由牡******编制的《******刨切木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环评文件已于****年*月通过了原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批复文号为牡环建审〔****〕**号,在建设过程中新建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与原审批意见不符。根据原环保部办公厅环办〔****〕**号文件“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污水处理措施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变动,现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号,租用牡丹江******的闲置厂房,租用总占地面积****.**m*,建筑面积****㎡,总投资为***万元,该项目从木皮刨切,新建日加工刨切木皮* m*生产线一条,年木方加工能力****m*/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办公室、粉料仓、草酸仓储间等,车间内安装两台刨切机;六座蒸煮箱(软化木板);一座真空板式干燥窑(平整木皮);一座对喷式单板烘干机(烘干木皮);质检工序与刨切工序在一起,无单独质检间;新建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对项目进行变更,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建废水处理设施一套,废水处理能力为**t/d污水处理站,废水通过格栅→初沉池→调节池→一体化斜板气浮机(絮凝)→中间水池(静置*H)→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厌氧池→活性污泥好氧曝气池→膜分离→接触消毒池)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一级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牡丹江市二发电厂污水管网排入牡丹江。草酸漂洗水储存至废水储罐,与蒸煮水一同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设备不清洗,无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排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用热水和冬季采暖由牡丹江市二发电厂供热管网。项目生产车间有刨切机*台,日加工木方**m*/d,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净化后由**米高排气筒外排,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新建污染源**米高排气筒排放速率*.*kg/h和排放浓度***mg/ m*的排放限值的要求;蒸煮液散发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循环水泵、刨切机、烘干机、截锯机等均位于密闭的生产车间内,采用减振措施,设备软连接,且夜间不生产,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类标准要求。排放**.**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边角料、收集粉尘、沉淀池污泥、废油等。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边角料和粉料仓收集的木屑全部出售综合利用;沉淀池絮凝沉淀的污泥应采用混入少量的石灰石调节酸碱度,达中性后再行干化处理,干化后成分主要少量沉淀的草酸钙、未完全反应的石灰石、泥沙、木屑等,干化后用于修路等使用;废润滑油、乳化油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应在车间内隔离出危废暂存间,废弃的乳化油、润滑油等在危废间暂存,交由有危险品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活性炭每季度更换一次,废活性炭产生量为*.* t/a,废活性炭与生活垃圾统一交由市政部门清运,暂存于固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污泥中和处理后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牡丹江市阳明区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转交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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