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关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2月24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时间原文链接*关于******年产*万吨水性压敏胶及*.*亿平方米BOPP胶带、****万平方米保护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湖环建〔****〕**号****年**月**日关于******年产*万吨水性压敏胶及*.*亿平方米BOPP胶带、****万平方米保护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关于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湖环建〔****〕**号****年**月**日关于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公告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