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关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2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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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时间原文链接*******太湖度假区滨湖北单元TH-**-**-**F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湖环建〔****〕*号****年*月**日
******太湖度假区滨湖北单元TH-**-**-**F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公告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