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02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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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温环建﹝****﹞***号 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市******: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编制的《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地块,总用地面积*****.*m*,建筑面积*****.**m*(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m*),项目拟建*幢住宅(编号为*#~*#),*幢物业用房(编号为*#)及附属一层商业用房(商业用房不设餐饮娱乐项目,商业用房为沿街商铺)。项目周边情况及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表。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接市政污水管排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相关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产生的废气执行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其中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级执行。 项目西侧边界临民航路及瓯越大桥引桥一侧执行*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其他三侧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相应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印发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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