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杨府山北侧绿化景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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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温环建﹝****﹞***号 关于杨府山北侧绿化景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杨府山北侧绿化景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杨府山公园北侧,包含两个地块,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地块一位于鹿城区实验中学、温州市第十六中学路以南,瞿屿道观和佛教寺庙清凉园以北空置地块,用地面积*****.*平方米,地块二位于赤岩道观东南侧临街,用地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景观绿化、步行道、亭廊、绿岛广场及**个生态停车位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 三、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厂界外*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即昼间** dB(A)、夜间** dB(A)。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即昼间** dB(A)、夜间** dB(A)。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清淤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印发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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