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开展全省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未纳管企业摸底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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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为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行为,根据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决定在温州市范围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行为及未纳管企业摸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水泥、火电行业企业。 (二)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水利项目等基础设施类项目。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年到****年已经省环保部门审批但未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建成投产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是指建设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投入生产的。 (三)未纳管行为,是指企业有工业废水产生,但未纳管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 (四)无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行为。 三、调查方式 各县(市、区、功能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在*月**日-**月**日组织自查,如存在调查内容所列情况,须主动向属地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各县(市、区、功能区)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设立专人负责登记,同时对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核查等工作。 四、调查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作为一次摸底调查,旨在摸清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现状及未纳管企业底数,下阶段环保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出台针对性整治规范意见。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执行“三同时” 制度、未获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等行为,环保部门将采取限期整改、责令补办手续等措施依法处置。对****年*月*日以后发现的上述行为,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环保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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