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关于对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高炉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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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高炉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江阴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澄环报﹝****﹞**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m*高炉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江阴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环罚书字﹝****﹞第***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江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进行建设。三、同意江阴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的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执行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毫克/立方米)及《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限值。(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应在厂内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八)拟建****立方米高炉及现有****立方米高炉周围设置****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一)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吨,二氧化硫≤**.**吨,颗粒物≤***.**吨。(二)水污染物:生产废水不外排,无新增生活污水。(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无锡市环保局和江阴市环保局负责。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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