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盐城市环保局关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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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要求,我局****年*月对*个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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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