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征求《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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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号)等的要求,宁波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 *.传真:********; *.邮件: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号*号楼***室(邮编:******);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年*月**日--*月**日。 附件: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年)》(甬政办发〔****〕**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号)相关规定,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指导价,小小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应该在新学年开学前确定,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为平稳做好收费管理制度的前后衔接,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原标准的**%。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录、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四、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努力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切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在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前提下,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甬教计〔****〕***号)文件的落实工作,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实行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比例的资金,用于困难家庭子女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原《关于调整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甬教基〔****〕***号)制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