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违规设置资格要求,这两家单位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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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广州市财政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置房中心穗财采〔****〕**号)”,对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在有关政府采购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广州市财政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置房中心穗财采〔****〕**号)”中披露,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委托******代理的“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年天河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越秀区、黄埔区城建安置房后续监管事务性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年**月发布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管理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项目经理*人;项目经理助理*人;保安队长*人;维修主管*人;出纳*人;会计*人。其他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办公人员**人,保安人员**人,维修人员**人”,且在招标文件第**页明确规定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广州市财政局指出,该项目采购文件如此操作,是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对该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号)。广州市财政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置房中心 穗财采〔****〕**号)”中最后指出:结合该中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该中心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而在此前的*月**日,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正阳) 穗财采[****]**号”显示,对此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同样做出了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文章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