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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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政财发〔****〕**号府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各预算单位: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将《府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号 采购项目验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 第六号 采购项目验收府谷县财政局****年**月**日府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号 采购项目验收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第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协议中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第三条 验收人员应当由采购单位代表、实际使用人、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也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第三方机构或技术专家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费用由提出申请的采购单位承担。第四条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验收情况及总体评价,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第五条 本规范由财政局采购管理股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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