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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楼 邮编:******项目名称:东莞******建设地点: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华厦二环路一街*号F栋A区 建设单位:东莞******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东莞******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华厦二环路一街*号F栋A区。厂址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 *’**.**”,东经***° *’**.**”。 项目占地面积为****m*,建筑面积为****m*,总投资***万元,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纳米材料、塑胶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塑胶粒***t/a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到市政管道,经市政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气:项目抽粒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主要成份为非甲烷总烃,项目将抽粒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管引至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达标排放,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的有关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噪声: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处理,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固废:项目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塑******回收处理;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项目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公众参与情况:无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