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德阳市嘉信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什邡市城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项目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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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关于什邡市城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项目的质疑答复系统发布时间:****-**-** **:**质疑答复供应商名称:******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号*幢*层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朱军;)委托代理人:(姓名:陈征宇;联系电话:***********)被质疑人名称:德******地址: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号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因认为什邡市城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项目(招标编号:JX[****]***号\****************)评审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质疑事项:(一)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保定金迪******:*、违背了招标文件中承诺函中: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为);(七)根据采购项目的提出的特殊条件。并提供质疑材料,关于保定金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安监罚(****)**号。经查: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后,将该质疑函发函至该项目相关供应商保定金迪******。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该质疑回函。现对质疑一回复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中注:*、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质疑人******提出的关于保定金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安监罚[****]**号的处罚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根据保定金迪******提供的《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保定金迪******信用修复申请的函》(南安监函[****]***号)文中已明确指出该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德**********年*月**日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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