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替人建房坠亡雇主推责任法律援助辩法理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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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受害人谢某某受雇于包工头杨某某为业主黄某某(房东)承建钟山县某乡镇的两层住房。****年某月某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因升降机没有固牢,受害人谢某某在操作中不慎与升降机、斗车一起从两层楼坠落地面,造成谢某某死亡的安全事故。事后杨某某仅向谢某某亲属赔偿了三万多元就不愿再赔偿。谢某某的母亲李某某等亲属六人作为原告随向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杨某某、黄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该中心李律师承办案件,李律师在了解相关案情、完善相关证据后,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杨某某、黄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李律师认为,被告黄某某作为发包人、被告杨某某作为承包人及雇主,在雇员谢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致死一案中,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三十余万元,依法向法院提起以上诉请。被告杨某某辩称,受害人谢某某和他不存在雇佣关系,其本人是应房主黄某某的请求帮找人做工(点工),工钱是***元/日,由黄某某支付,建材也是由其提供,他和谢某某等人仅仅是提供劳务,不是雇佣关系。而且事后已赔偿三万多元,尽到了赔偿责任,其余的赔偿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被告黄某某辩称,杨某某应承担承揽施工责任,房屋在开工建设之前,自己和杨某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杨某某承包施工,由其组织人员施工,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均由其自行负责,施工中的安全亦由其完全负责。自己的房屋是按建筑面积***元/㎡,在工程竣工后结算付给杨某某。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工具独立完成工作,自己的房屋建设已由杨某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李律师则指出,此次安全事故,被告杨某某、黄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知道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根据证据交换和质证,法庭认定被告杨某某和谢某某是雇佣关系,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作为发包人有一定过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杨某某、黄某某赔偿原告十八万多元,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