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暂行建设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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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项目建设包括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工作过程。工程项目的建设一般分四个阶段: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工程招投标阶段、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完工移交阶段。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或负责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第四条 城市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相应项目的管理。项目责任人负责与其它相关部门就项目建设各阶段工作进行全面协调、跟踪、推进,并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工程资料管理。第二章 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编制第五条 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由城市管理局相关业人员负责,一般每年**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的工程建设及资金计划。经管委会审批后,将审批确定的计划交由财政局列入次年年度预算。第三章 项目建设设计阶段第六条 设计工作阶段内容包括:设计招投标、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第七条 设计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每年确定下年度预算后,根据确定的建设计划,经公开招标确定设计及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第八条 设计过程由相关科室负责跟踪推进。工程设计一般分两阶段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项目前期资料等进行设计。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于海绵城市建设及大型桥梁等规模较大的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第十条 项目概算由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第十一条 原则上项目概算不得超年度建设计划审批投资额,预算不得超概算,否则,设计单位须优化设计。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增加投资的,由相关科室逐级上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交财政局追加预算投资。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阶段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的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聊高新区财字[****]**号文件规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采购。可由城市管理局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城市管理局会议集体决议,择优选择实施单位,形成记录。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推进,经公开招标连续两次失败的项目,应按程序向政府采购办申请核准调整采购方式。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告后按规定发布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第五章 项目管理责任及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局分管领导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员负直接责任,原则上每个项目均安排*人进行管理。*名人员负责整个项目从项目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交接的管理,责任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管理,如不按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管理,所导致出现的所有责任及后果均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第十六条 局内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项目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签订廉政承诺书,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中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如不按照相关要求,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情节较轻的,项目负责人由局内给予警告并做出检查。项目监理、项目施工企业上报政府采购办,要求禁止其在高新区内一年投标;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交由纪检部门进行核实处理。项目监理、项目施工企业上报政府采购办,要求终身禁止其在高新区内投标并将相关人员报送相关纪检部门进行核实处理。第六章 建设实施阶段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场动工前,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员召集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会同有关单位人员查看现场情况。建设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进度和项目投资等控制以及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和档案收集管理等。第十八条 局分管领导及管理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合同对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管理,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建设工程做好管理。建设所使用材料(苗木)据需经局相关负责人、设计及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一、由相关管理人员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和监理作明确的技术交底;二、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事项。监理单位应将会审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会人员记录在案。会审纪录(附表一)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文件。第二十条 工程计量审批。按合同约定及现场实际完成情况,建设单位组织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验收,施工单位将工程计量资料报送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后报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批。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审批。城市管理局按合同约定将资金申请表及附件(竣工验收报告等),逐级上报管委会审批后将资金申请表等材料交财政局审定拨付。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程序:工程变更签证审批,严格按照《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聊高新区财字[****]**号文件)《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签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变更签证统一采用《工作联系单》(附表二)格式进行审批。一、工程变更签证的提出施工期间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签证时,应先填写《工作联系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计算资料;*、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现场图等资料等;*、专业技术部门意见。二、城市管理局办公会议的审批由相关科室及管理人员提报工程变更决策议题与方案,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需要印发的,局长签字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三、工程变更签证的执行审批后的变更签证,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下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附表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变更施工,设计变更通知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纸;(*)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经自检质量符合要求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表四)。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形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表五)。在工程初验通过后,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上报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及管理人员组织质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组在核查竣工归档资料、现场实测实量及外观等评分基础上,评定建设项目的质量等级,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六)。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详尽之处,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程序上有调整的,按调整的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暂行施行。 附表一:图纸会审记录表 附表二:工作联系单 附表三:设计变更通知单 附表四: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附表五: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 附表六: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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