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浙江省环保厅关于作出温州东瓯医院温州东瓯医院医用放射性同位素I-131应用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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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 年 * 月 * 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 温州东瓯医院医用放射性同位素I-***应用项目 浙环辐〔****〕*号 ****-**-** 见附件 公告期为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温州东瓯医院医用放射性同位素I-***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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