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万吨/年油泥油土处理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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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环科*******万吨/年油泥油土处理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松原市环科*******万吨/年油泥油土处理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天。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联系电话:****-*******(审批办公室)传 真:****-*******通讯地址:松原市锦江大街****号邮 编:******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松原市环科*******万吨/年油泥油土处理工艺技术改造项目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鞠字井西北松原市环科******吉林省******将现有型煤制备车间改造成为微生物处理车间,同时在厂区内预留地新建碳粉土储存库、油泥油土水洗车间、渣土储存库等构筑物,新增建筑面积为****.**m*。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确保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确保所采用的设备和技术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本项目运营期油土水洗过程离心脱水定期排污水送至碳化车间与油泥油土一起进行碳化处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全部回用于碳粉土卸料过程喷洒用水;油泥油土碳化过程冷凝废水排入拟建的*座污水储池(**m*),定期交由乾安采油厂联合站回收处理达标后用于采油井地下回灌,本项目运营期废水均不外排。*.建设单位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碳化炉和锅炉须以天然气为燃料,油泥油土碳化过程产生的石油不凝气送至碳化炉内燃烧处理,碳化炉烟气颗粒物要满足GB****-****《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限值要求,SO*和NOx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根不低于**m高的排气筒排放至高空;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GB*****-****《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后经*米高排气筒排放;微生物处理车间废气收集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二级标准限值,经**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对装置区加强维护管理,车间内设置通风净化系统,加强厂区四周绿化等,减少无组织废气影响,确保污染物在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须对生产装置区、罐区、防渗池、碳粉土贮存区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生产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堤);选用优质管材,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单元(生产装置区、罐区)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厂区内须设置事故应急池;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建设单位须妥善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油土水洗过程产生的沙子、微生物降解处理后的渣土以及碳化过程产生的碳粉土全部交由砖厂制砖或由乾安采油厂回收用作井场土方工程,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须交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厂区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区标准要求。*.建设单位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在堆存过程中进行遮盖;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及装卸作业等,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生活污水须排入厂区现有防渗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号令)中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