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长沙县泉塘中学物业服务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问题:*、此评分标准存在重大缺陷,涉嫌为******量身定制,尤其是明确指定了发证(品牌)单位是政府部门和荣耀内容(商标)是“示范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款,(六)款,(八)款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司通过省、市级政府部门咨询后得知本项荣誉主要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每年颁发,但我司并非本土企业,而所在地政府部门从未颁发过此类荣誉; 提问时间:****-**-** **:**:**?答复:*、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政府部门颁发的一种奖项,不是专利、商标或品牌;*、评分标准并未规定上述奖项必须是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哪个行业颁发的;所以,本项目评分标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款、(六)款、(八)款的规定???长沙县泉塘中学??******??**** 年 * 月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