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消防大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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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消防大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行政区划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公告发布时间****-**-** **:**采购人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消防大队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三和怡苑(中南街西),联系方式:孙老师,***-********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号*栋*单元**层****号,联系方式:王亚玲,***-********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系人:张女士,电话:***-********项目包个数*各包描述附件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中标后提交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cn)上查询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现场获取。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号凯旋中心B座****号)磋商文件售价(元)***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号凯旋中心B座****号)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号凯旋中心B座****号)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号凯旋中心B座****号)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金 额:****元(肆仟元整)
交款方式: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并以书面、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提交保函原件给采购代理机构。)
收款单位:******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银行账号:*********
交款截止时间:****年**月**日下午**:**(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预算金额(元)******采购品目名称其他保险服务行业划分J****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一、项目概况
投保的项目为崇州市消防大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数共计***人。保险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预算**万元/年。服务期限为一年。
二、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投保的项目为崇州市消防大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理赔服务内容
(*)建立**小时报案电话,接到事件通知后,**小时内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配合投保单位制定应急措施,做好施救工作;
(*)及时反馈理赔处理情况,必要时应提供预付赔款,在达成理赔意向后,迅速支付赔款;
(*)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和保险培训。
*、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保险服务内容,包括:理赔服务流程图、理赔服务内容、理赔服务承诺、结案赔付实效承诺、现场勘察实效承诺以及增值服务。
*、本项目要求的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及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详见附件*。
附件*:
一、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万元,每人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万元
【投保人】:崇州市消防大队
【投保人数】:共计***人
【保险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二、附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意外医疗费用,免赔额为***元,赔付比例需为**%。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元) 保险责任说明
意外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医疗费用 **,***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免赔额***元,**%赔付比例。其它补充事宜无备注无PPP项目标识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