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3万吨/年废硫酸处理回收制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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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一、项目概况******为充分利用硫铁矿焙烧产生的热能,拟对硫铁矿焙烧工序进行技改,用废硫酸替代部分硫铁矿原料,利用硫铁矿与氧气反应产生的热量分解废硫酸,在弱氧的情况下把废硫酸分解为二氧化硫、水合氧气,废硫酸裂解产生的烟气与硫铁矿焙烧产生的烟气一道进入制酸装置,生产出合格的工业硫酸,工业硫酸总产量保持不变。二、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较好,PM**、二氧化硫、二氧化氮、TSP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标准;氨气、硫化氢、硫酸雾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标准限值。(*)长河、巴河(下游河道土司港闸)、长江黄冈段(江北船厂至巴河入口间*.*km范围)水质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Ⅲ类水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Ⅲ类标准。(*)项目厂址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三级标准。三、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环境空气影响及减缓措施①有组织废气技改项目利用硫铁矿与氧气反应产生的热量分解废硫酸,废硫酸裂解产生的烟气与硫铁矿焙烧产生的烟气经净化后一并进入制酸装置,技改项目不产生有组织外排废气,烟气净化依托焙烧炉现有烟气净化措施,经过余热锅炉回收热量降温除尘后进入经一级旋风和一级静电除尘器处理后,进入制酸装置。技改项目采用废酸裂解取代部分硫铁矿焙烧原料,原料含尘量及炉渣产生量均有所减少,不会增加除尘系统负担。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现有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②无组织废气技改项目新增废酸储罐,废酸储罐大小呼吸会产生一定量的硫酸雾无组织挥发气体,对于罐区废气防治措施主要为:在呼吸阀短管下放安装一挡板,改变进入储罐空气的流动方向,较少对流搅动,使储罐内上部空间保持较低气体浓度,减少废硫酸蒸发损耗;在输入废酸作业时,把同类废酸储罐的气相部分用管道连通,构成一个密闭回收系统;降低储罐内温度及其变化幅度合理确定废酸进罐和储存温度。(*)地表水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技改项目针对硫铁矿制酸工序技改,本工序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员工,生活污水排放量保持不变,由于废硫酸取代部分硫铁矿原料,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量有所减少,其他废水均未发生改变,外排水量与技改前保持一致。软水制备废水依托现有工程中和处理后,回用于水力冲渣,不外排。项目技改后软水制备废水水质与现有项目一致且水量减少,依托现有中和处理措施具有可行性。(*)声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技改项目对硫铁矿冶炼制酸工序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改,基本不新增噪声污染源,根据《******总部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运营期项目区域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三类标准要求,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固体废弃物影响及减缓措施技改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熔炼炉产生的炉渣,由于技改采用废硫酸裂解制酸,减少了部分硫铁矿原料冶炼,因此炉渣量相应减少,作为原料外******、************。四、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拟建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年修改),符合《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黄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区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万吨/年废硫酸处理回收制酸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当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采取本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的前提下,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项目评价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体及声环境质量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内,环境风险后果处于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建设可行。六、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黄冈市黄州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武汉青江化工黄冈有限园区内邮编:******联系人:胡工电话:***********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环评机构名称:襄******单位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号邮编:******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电子邮件:********@qq.com八、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周边村庄居民。主要事项:本次公众意见主要调查项目周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对居民的影响,结合本次评价初稿,对项目建设提出意见,具体内容见问卷调查表。九、公众意见及反馈方式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十日内,项目周边地区的居民、社会团体和地方政府部门也可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书信、网上留言、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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