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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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通告辰政函〔****〕**号为保障我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处置病死畜禽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分割、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二、病死畜禽不得宰杀、不得食用、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丢弃,必须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要收集到县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点(电话:****-*******,电话申报后上门收集),再统一送往市无害化处理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总负责;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农贸市场和餐饮环节监管;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查处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举报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特此通告。辰溪县人民政府****年*月**日终审 :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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