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能否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看这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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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年*月**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的第四十五条,该条例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一)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业务的信息系统; (二)商业银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最近*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年内未受到行政监管措施,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股东或关联方未从事监管关注的风险隐患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信息来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前具备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仅剩百余家,并且近一两年在强监管的大环境下,大多数支付机构都已经收到过罚单。 此外,在办法总则的第三条中还规定“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办理基金销售或者相关服务业务。”在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截止到****年*月份)中,仅有**家支付机构上榜。信息来源: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年*月) 至此,能同时满足“拥有互联网支付牌照、近*内没有被处罚、已在证监会备案”这三个条件的支付机构已是凤毛麟角。 经过移动支付网统计,能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支付机构目前只有十几家支付机构。但是****年开年便有多家支付机构被罚,因此不排除现有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仍能在办法正式发布之后符合条件。因办法还未正式公布执行,后续事件进展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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