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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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号金山碧水东区友兰苑*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启明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与******组织的三明市旅游局动车广告投放产品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JZB ****-****)投标中,通过竞争性谈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后,你公司于****年*月**日领******于****年*月**日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弃标函》,明确放弃中标资格,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表明,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该项目废标,严重影响采购单位正常工作需求。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投标保证金计*****元上缴国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国家金库三明中心支库;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二年内禁止在三明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通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福建省财政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附件:送达回证 三明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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