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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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代理机构名称:发布人:联系人电话:质疑人:钦州市兴桂海洋****** 法定代表人:谢龙伟 地址:钦州市新兴街***号 联系电话:*********** 邮编:****** 钦州市兴桂海洋******于****年*月**日现场递交的关于****年钦州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QZZC****-G*-*****-GXZC)采购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时收悉,我公司对质疑人所提出的质疑内容经详细审查并与采购人沟通确认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针对“评标办法:投标人近*年内具有类似增殖放流项目合同金额**万元以上业绩的(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或属于钦州市水产畜牧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场的得*分。”,你公司认为:“此得分项是应该的,出发点也是好的,其目的应该是利用投标人已有的工作经验,可以更好的开展增殖放流工作。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利用投标人具有钦州市示范场的资质,提高并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安全。但是,由农业部认定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其认定范围:养殖生产及苗种生产),其认定级别和要求远高于钦州市水产畜牧部门的认定,其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要求和示范效应也远大于市级水产畜牧部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认定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是苗种质量监管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必须经过农业部、自治区、市一级的质量抽检,检测力度和频次远严格于钦州市一级。具有《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的投标人,更能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安全,也更有理由、更应该获得相应的信誉和业绩分,否则会使人产生某种负面的联想,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质疑答复:经审查,第一,你公司并未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证明“农业部认定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认定级别和要求远高于钦州市水产畜牧部门的认定,其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要求和示范效应也远大于市级水产畜牧部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认定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检测力度和频次远严格于钦州市一级”。第二:此项评分是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违背,此项只是评分项,而非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要求,设定评审因素。该条款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 ****年*月**日附件质疑函.pdf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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