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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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协议***号 出 让 人(甲方):宁乡市国土资源局拟受让人(乙方):宁乡市金玉******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一、甲方将位于回龙铺镇金玉工业园玉石路以北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土地使用者为宁乡县******(宁*国用****第***号权证),依照规划局意见、市政府批示和宁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号《会议纪要》,根据原《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拟将该宗地协议出让,意向受让方为宁乡市金玉******。报市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二、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年限:**年。三、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四、拟出让宗地面积为****.**M*,拟出让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陆佰零伍万元整 (¥:***万元),单位地价约为每亩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万元/亩)。根椐原国土资源部(****)***号文件相关规定,该宗地拟以***万元(新用途出让《土委会会议纪要》议定的协议价格***万元-原土地用途市场评估价格***.****万元)协议出让给乙方。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原国土资源部**号令第九条实施。*、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在宁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八、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 让 人(甲方):宁乡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邓四红电 话:****-******** 拟受让人(乙方):宁乡市金玉******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吴宝林电 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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