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的疑问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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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CG-AQSS-****-***一、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 第*条“投标人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质疑事项:根据工信部有关事项的通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建议修改合理资质为:投标供应商资格 第*条为“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该二级资质的承包范围为“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通信、监控、收费、干线传输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配电、照明、智能交通管理等机电系统及配套工程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完全符合本项目的实施需求。回复:本项目供应商资格“第*条,投标人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删除。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综合实力 第*条“*.投标人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治超手机APP软件著作权的得*分,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治超指挥调度平台软件著作权的得*分,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货运车辆遮挡号牌反向跟踪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得*分,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货运车辆黑名单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得*分,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非现场执法检测卡点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得*分,此项满分*分;”质疑事项:软著评分要求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向性,以限定的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为:具有与治超、指挥调度、非现场执法、计重预检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一个计*分,此项满分*分,同一著作权证书不重复计分。回复:本项目建设成效发挥的关键在于上层软件系统,本项目功能主要以治超指挥调度、反向追踪、预警、非现场执法系统为核心的综合治超项目,软件著作权的加分是从本项目实施的角度考虑,从项目实施的角度考虑,投标人具备该著作权能够反映其对科技治超业务有一定的实施能力,有利于整个治超项目推进。评分中各项目设备合理合法,没有任何倾向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综合实力 第*条 “投标人具有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级证书的得*分,否则不得分;”质疑事项: 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与ISO*****信息安全体系证书均为安全体系类,建议删除此项。回复:ISO*****是信息安全领域的管理体系标准,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ISO****标准,而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服务的一种资格,同时本项目是一个涉及到多处前端采集、多级系统互联互通的综合性项目,对中标实施单位的信息安全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基本资质要求上要求具有信息安全相关资质。评分打分是为了选择更******,******很多,不存在唯一性和量身定做的说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四、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承担过治超信息化项目〈须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系统等〉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且达到**级准确度的(提供计量院出具的检定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得*分:且达到*级准确度的(提供计量院出具的检定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得*分;*、投标人承担过合同金额不少于***万的治超信息化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分,此项满分*分;*、投标人承担过合同金额不少于****万的治超信息化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得*分.*、投标人承担过合同金额不少于****万的治超信息化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得*分。”质疑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要求,本项目业绩设置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应予以删除。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承担过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得**分。*、投标人承担过软件开发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得*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回复:本项目属于交通治超项目,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与本工程内容是符合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演示系统:“演示系统的数据为安徽省治超实时数据,要求能够实时查看车辆基础信息、站点检测数据和监控视频,并要求指挥调度、黑名单预警、反向追踪及手机APP之间能够有效联动。注:*. 要求演示系统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产品或OEM版本;*.以上系统须全部演示,否则不得分,现场演示软硬件环境由投标人自行搭建,须采用真实系统演示,采用PPT或文字说明的、未演示的不加分;*.******技术人员,******为其缴纳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质疑事项:演示系统的数据为安徽省治超的实时数据参与投标的系统集成商为什么会有安徽省治超的实时数据这些平台后台数据是否应该是保密的如此严重的倾向性、独有性直指安徽******,作为软件开发单位可以如此的公开随意的调用安徽省治超的实时数据吗同时本项目是系统集成类项目,为何演示系统要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为投标人自有产品软件产品未申请软件著作权证书但有原型系统演示的就不能被认可吗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演示系统评分。回复:反向追踪监管系统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是发挥建设效果的关键,同时考虑本项目建设工期短且保证本项目主体及关键性工作不分包原则,投标人须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系统产品或第三方授权产品。反向追踪监管系统属于定位监管、治超APP类软件,市场上具有该类产品的企业在国内有多家,并没有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关于演示系统数据问题修改为: 系统演示 **分 投标人对反向追踪监管系统(货运车辆遮挡号牌反向跟踪系统)、掌上治超APP演示,演示时间不超过**分钟。演示系统为投标人自有产品的此项最高得**分,演示系统为第三方授权产品的此项最高得**分,具体根据演示效果,酌情得分。 演示要求:反向追踪监管系统满足反向跟踪、车辆入网验证、遮牌车辆电子证据制作、未入网证据制作、黑名单车辆预警等功能,演示其具体功能操作,演示基于大屏的指挥调度功能,提供辖区内遮挡号牌超限车辆实时预警、实时统计、车辆定位等功能;演示掌上治超APP,满足招标响应功能需求。要求能够查看车辆基础信息、站点检测数据和监控视频,并要求指挥调度、黑名单预警、反向追踪及手机APP之间能够有效联动。 注: *.要求演示系统(货运车辆遮挡号牌反向跟踪系统、掌上治超移动APP)须为投标人自有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或第三方授权产品(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明及第三方的软件著作权证明); *.以上系统须全部演示,否则不得分,现场演示软硬件环境由投标人自行搭建,须采用真实系统演示,采用PPT或文字说明的、未演示的不加分; *.******技术人员,******为其缴纳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 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项目团队:“*、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和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得*分;*、项目团队中工程师具有工信部颁发的网络规划师证书的得*分;*、项目团队中工程师具有工信部颁发的系统分析师证书的得*分;*、项目团队中工程师具有工信部颁发的软件设计师证书的得*分;*、项目团队中工程师具有工信部颁发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的得*分;*、项目团队中工程师具有工信部颁发的网络工程师证书的得*分。” 质疑事项: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系统建设硬件施工占重要比重,项目团队评分的全部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过多偏重软件开发类人员,评分标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为:项目团队:*.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每提供*人加*.*分,最高加*分;*.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人加*分,最高加*分。本项满分**分。回复: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涉及项目管理、集成、网络、设计开发等岗位,评分办法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网络规划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皆非软件开发类人员,因此“过多偏重软件开发人员,评分标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不成立,也未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已经下载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请重新下载答疑文件来制作投标文件。除上述补遗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不一致时以此补遗为准。此文件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宿松县交通运输局采购代理机构: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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