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环办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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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黄环办发〔****〕**号 黄冈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科室、各二级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黄冈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冈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年*月*日 附件 黄冈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环评审批基本原则 (一)全市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投资来源,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 (二)全市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湖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分级审批制度和相关要求,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和降低评价等级。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坚持“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等原则。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对环境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项目; *、原有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无法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被明令限期治理企业和污染治理项目未按限期治理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建项目; *、一期工程或原有工程未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 (五)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工程开通环保绿色审批通道。 二、环评审批程序 (一)现场勘察阶段 *、建设单位提供具有资质部门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批复等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登记;环保部门受理人告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流程; *、对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环评管理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现场勘察,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选址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环评文件类别、环评单位应具备的资质要求等内容告知建设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将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以上情况告知市环保局规财科或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相关人员确认,重大建设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确认。 (二)环评阶段 *、环评审批科室或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向建设单位提供全省在省环保厅备案且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进行洽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严格遵守环评技术导则相关规定。 (三)受理阶段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及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审查内容见附件*),对不满足受理条件的环评文件退还建设单位,满足条件的环评文件进入行政审批程序。 (四)听证阶段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听证组织者要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五)审查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特殊行业应设置环评专题评价的报告表必须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要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与会专家审查过程中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表》,《考核表》作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在网站公布,**分以下的环评文件不予通过。考核成绩同时作为环评单位进入我市环评市场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修改阶段 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科室或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审核意见及技术审查意见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和报批。 (七)批复阶段 *、建设单位应在环评文件报批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审批网上申请批复; *、经拟批准公示公众无异议,且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下达书面批复文件给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则作出不予批准或暂缓批准的决定,书面文件下达给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市环保局按照管辖范围将批复文件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同时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非辐射类)送达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管辖范围,部分送达市环保局黄州分局)。 *、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部审查程序划分为Ⅰ、Ⅱ、Ⅲ三类,实行分类管理、集体决策(具体见附件*)。 *、环评文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到办结,报告书**个工作日、报告表*个工作日、登记表*小时(上述工作日不含公示等特别程序)。 三、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后,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饮用水源监督管理站、市环保局黄州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管理负责,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率纳入年度考核目标,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查处情况和“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各县市区环保局每月底前及年终前按时上报本级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情况以及每季度上报环评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局提交试生产申请,所在地环保监察机构(包括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黄州分局)负责现场检查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现场监察意见。审批部门核实后,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试生产许可文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与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保持一致(委托验收的项目除外)。 (四)试生产期满前,建设单位在环保设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全面落实的前提下,向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同级的环境监测部门提请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资料(规范格式的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试生产许可文件)。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经审核确认后,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成验收组到现场实地查验,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出具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并经复核通过后,方可出具验收意见。 (五)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调查报告公示,内部审查程序以及报告、批复文件抄送和送达程序参照其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要求执行。 四、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入选专家库,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组织向本市及周边城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环评机构、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征集专家人选,经遴选后建立。对特殊需要的专家可直接入选。 (二)环评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政领域,专家库要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市环保局规财科、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类项目)应当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三)参加评审专家的选定,则由各级环保审批部门根据所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从专家库内对应的组别中随机抽取*—*名(报告书)或*名(报告表)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由黄冈市和湖北省专家组成)。 五、廉政建设要求 驻局监察室要对整个环评审批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凡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部门及人员,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廉政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附件*:黄冈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形式审查清单 附件*:黄冈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批程序附件* 黄冈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形式审查清单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所需要件 (一)受理时所需的要件 *、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审批请示; *、建设单位在黄冈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栏目完成申报; *、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评价人员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两份)及电子文稿,并附具有效的评价机构和人员资质证书、评价机构盖章、评价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内容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有资质的原始环境监测报告或补盖公章的复印件;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批复; *、对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类主要污染物,其指标调剂方案的审查程序按《市环保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有关要求的通知》(黄环发〔****〕**号文)执行。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类污染物,其总量指标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出具调剂意见。对实行全口径控制的火电、水泥、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必须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消减量中调剂。对于铅、铬、镉、砷、汞等*类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兼顾的镍、铜、锌、钒、锰、钡等重金属污染物,其总量指标来源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提出初步意见,由市环保局出具调剂意见; *、政府出具的环保征迁安置承诺函及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环保征迁的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公众调查情况及环评期间两次公示情况; *、发改、国土、规划以及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 **、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位于工业区、开发区、区域开发等工业项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有处置资质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证明; **、相关附图(项目地理位置图、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水系图、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示意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图、噪声等声值线图、重大风险源爆炸示意图、规划图、雨水污水管线示意图、排污口分布示意图等); **、依照法律法规、上级环保部门以及政府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审批前提供的要件 *、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附修改清单)文本(两份)及电子文稿; *、县市区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查所需要件 (一)受理时所需的要件 *、由建设单位提交规范格式并盖章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文本(一份)及电子文稿,由监测(调查)单位编制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附有效的监测(调查)机构和人员资质证书,报告盖章和签字)文本(两份)及电子文稿; *、建设单位在黄冈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栏目完成申报; *、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及总平布局等与批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一致的,需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并提供变更前后的总平面布局图; *、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有资质的原始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煤炭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环保环境监察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书;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主要污染物总量批复、采用的评价标准批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交接情况表(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原辅材料产品记录;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相关附图(项目地理位置图、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水系图、雨水污水管线示意图、排污口分布示意图等)。 (二)审批前提供的要件 *、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意见; *、修改完善后提交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附有效的监测(调查)机构和人员资质证书,报告盖章和签字)文本(两份)及电子文稿。 附件* 黄冈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黄冈市环保局审批的非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划分为Ⅰ、Ⅱ、Ⅲ三类,涉核与辐射的建设项目划分为Ⅱ、Ⅲ类,实行分类管理、集体决策。 一、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建设项目(Ⅰ类项目) Ⅰ类项目为重大环境风险且群众关注度较高,需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的项目。Ⅰ类建设项目规财科内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复。 二、报分管审定项目(Ⅱ类项目) Ⅱ类项目为除Ⅰ类项目和Ⅲ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经规财科或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内部审查,报告书报局长审定后签发,报告表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签发。 三、规财科内部查项目(Ⅲ类项目) Ⅲ类项目为编制登记表或验收卡的建设项目和办理非重大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后,经局规财科长或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长审核后登记盖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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