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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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万t/a石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报告(送审稿)的请示》(晋投夏工发〔****〕第**号)收悉。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厅组织专家对《********万t/a石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石县夏门镇后庄村北约*km处。根据晋中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批准开采石灰岩,批采标高***-***m,矿区面积*.**km*,生产规模为**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二、该项目位于郭庄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泉域重点保护区约**km。 三、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有关评价结论。该项目为露天开采,矿区岩溶水水位标高***-***m,矿山开采标高***-***m,开采层位为奥陶系峰峰组上部,峰峰组下部的角砾状泥灰岩及石膏层构成相对隔水层,项目开采基本不会对郭庄泉域奥陶系岩溶水系统产生明显影响。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禁止采用渗井、渗坑等向岩溶地层排放废污水。禁止将岩溶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 (二)该项目排土场位于矿山北西方向的支沟内,应采取严格的防洪、防护等措施,并建设截洪、排洪设施。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全部回用生产降尘,不得外排。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五、该矿区距汾河一级支流交口河*.*km,不在限采区范围内。 六、灵石县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水利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晋中市水利局,郭庄泉域管理处,灵石县水务局, ******,******索引:*********/****-*****发布机构:山西省水利厅信息名称: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万t/a石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 公开形式:文号:晋水资源函〔****〕***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生成日期:****-**-** **:**:**内容概述: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万t/a石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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