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地表水遥感预警监测及评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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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地表水遥感预警监测及评估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地表水遥感预警监测及评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XM-**-********-****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阮相儒、徐迪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号联系方式:史跃龙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联系人:阮相儒、徐迪 ********×***、***代理机构地址: 延安西路***号美丽园大厦**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名称:上海市地表水遥感预警监测及评估数量:壹项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对于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加强河湖带、湖滨带保护和管理、遏制城市黑臭水体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等具体要求。生态环境部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重点工作,其中水华富营养、城市黑臭水体和农业面源等工作仍然是重要战役的重点内容。在此背景下,结合环境遥感监测的有力支撑,重点开展淀山湖蓝藻水华预警评估、黑臭水体调查、面源污染调查评估等实际应用,为水十条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等。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年*月**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财务状况报告,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 近三年(从****年*月**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cn)、中国政府采购网(***.******.***.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时间:****年**月**日 **:** 至 ****年**月**日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延安西路***号美丽园大厦**楼招标文件售价:¥***.*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 **:**五、开标时间:****年**月**日 **:**六、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gov.cn)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 供应商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带好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向其开具购买招标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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