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关于航城街道推行住宅区垃圾分类2.0模式服务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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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
关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申报的航城街道推行住宅区垃圾分类*.*模式服务采购(编号:BACG**********),针对有供应商在项目公示时间内提出的标前疑问,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意见,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评分信息”中,“智能垃圾分类APP系统平台演示”评分项,超出项目业务需求,且与招标需求无关。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
事实依据:本项业务是深圳市垃圾分类*.*模式的相关内容,但对应政策没有要求使用相关功能的APP系统平台,招标需求亦无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年修订)第八章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及该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质疑事项*:“评标信息”中,“设备使用情况” 评分项,超出项目业务需求,且与招标需求无关。其评分准则中表述的“投标人自有或已购买垃圾分类专用的计量设备”,所谓的“垃圾分类专用”定义不清,滥用“专用”关键字,且对设备性能功能进行打分,具有指向性疑惑。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嫌疑。
事实依据:本项业务是深圳市垃圾分类*.*模式的相关内容,但对应政策没有要求配置计量设备,招标需求亦无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年修订)第八章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及该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该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评标信息”中,“媒体报道” 评分项,超出项目业务需求,且与招标需求无关。本招标业务的执行效果和质量与业务执行者有无通过媒体报道没有必然关系,具有指向性疑惑。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嫌疑。
事实依据:本项业务是深圳市垃圾分类*.*模式的相关内容,投标人是否通过媒体报道自身与业务本身完全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年修订)第八章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及该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该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评标信息”中,“知识产权”评分项,与“智能垃圾分类APP系统平台演示”相呼应,超出项目业务需求,且与招标需求无关,具有打分重复性和指向性双重疑惑。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
事实依据:本项业务是深圳市垃圾分类*.*模式的相关内容,但对应政策没有要求使用相关功能的APP系统平台,招标需求亦无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年修订)第八章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及该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故请求:请采购人针对以上各项疑问做出解答,并针对相关内容进行合法、合规、合理调整为盼。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同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无害化处理重点建议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号)第**条: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市、区、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GPS、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过程监控,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生活垃圾各项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施策;第**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让“参与垃圾分类,践行新时代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根据垃圾分类工作重点,系统策划专题宣传活动,达到以活动促热点、将热点变习惯的垃圾分类宣传效果。基于以上文件的要求,就上述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智能垃圾分类APP系统平台演示”评分项。本评分项根据国办发〔****〕**号和深府办函〔****〕***号文的要求进行设置。通过现场演示、讲解,可以考查投标供应商是否积极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智能垃圾分类系统建设的要求,可以更直观、更清晰的帮助评委对投标供应商智能垃圾分类系统功能的理解,且可以考量投标供应商对待本项目的态度。本评分项中智能垃圾分类系统可以是投标供应商自有的软件,******授权使用的软件,不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的情形。
因此,保留本评分项的内容。
*、关于“设备使用情况” 评分项。
本评分项的评分准则中已对专用的计量设备做了要求,设备必须具有电子计重、计重的数据能够联网上传和有效识别居民信息三项功能,不存在定义不清,滥用“专用”关键字的情形;设备具备哪些性能,是根据本类项目的实际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存在具有指向性的情形。
因此,保留本评分项的内容。
*、关于“媒体报道”评分项。
根据深府办函〔****〕***号文的要求,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让“参与垃圾分类,践行新时代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本评分项的设置,可以考查投标供应商在推广垃圾分类工作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且评分准则已综合考虑了各供应商在推广垃圾分类方面的水平差异因素,分值设置呈阶梯分布,并未限制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不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嫌疑的情形。
因此,保留本评分项的内容。
*、关于“知识产权”评分项。
本评分项根据国办发〔****〕**号和深府办函〔****〕***号文的要求进行设置。垃圾分类软件可以协助企业以智能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正确投放率。本评分项做为对投标供应商进行择优的一个考核项,与“智能垃圾分类APP系统平台演示”评分项不存在打分重复性的情形,且不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因此,保留本评分项的内容。
特此回复。
招 标 人: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
联 系 人:洪小姐
联系电话: ****-********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
交易机构:******电话:****-********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雪松大厦B座**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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