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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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洞政发〔****〕*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规范性文件解读,发布文件的目的是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一、*月**日至*月*日为全区野外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及上坟烧纸钱、烧坟草、点蜡烛、吸烟、野炊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解读 本条是关于清明禁火期的规定,其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禁火期:*月**日至*月*日为全区野外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二)禁火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烧田坎草、焦泥灰及上坟烧纸钱、烧坟草、点蜡烛、吸烟、野炊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以案说法,大力倡导以植树绿化和敬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规定。(一)关于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是森林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增强全社会预防森林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地行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宣传森林防火重大意义、森林防火基本知识、法律法规、扑火安全常识等,加强对群众安全灭火和紧急避险技能的培训等。森林防火宣传不仅是各级政府、林业部门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目前,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倡导的文明祭祖新风尚,在清明节这个传统节日中以植树绿化和敬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形式祭拜先祖。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林区巡逻检查,在重点地段、路口、山头及墓区落实人员,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农林水利、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派员协助各街道(乡镇)组织开展巡逻活动。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层面森林火灾的预防。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是清明期间我区各街道(乡镇)所采取的一项有效森林消防防范措施,其依据是《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各街道(乡镇)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加强领导带班昼夜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并及时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上报信息。全区各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层面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工作。五、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义务的规定。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火种上坟,一律予以集中保管;对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洞政发〔****〕*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的规定。(一)禁止携带物品:烟花爆竹、香、纸、烛等火种。清明期间,区政府在林区各主要进山道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检查中发现的禁止携带物品,一律集中保管。(二)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视违法行为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七、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规定。《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读 本条是关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规定。(一)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主观上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火灾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而非对于点火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公顷以上,或者死亡*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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