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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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讯(记者 吴洁)日前,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市政府于****年**月**日决定对《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改,并公布实施。《办法》明确,施工单位若未按相关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最高可罚**万元。
据悉,《办法》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相比此前,该《办法》细化了相关监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能分工。据悉,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市政道路、桥梁)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市政道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办法》规定了罚则。《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相关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此外,《办法》还明确,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未按相关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