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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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高州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第三条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三旧”改造、更新等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七条 规划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包含城乡社区用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事前征求所涉及镇(街道)意见,结合地区人口规模和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合理确定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国有土地受让人须按规划条件同步配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时,出让合同应约定土地受让人未按规定配置并无偿提供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等的违约责任和相关的处罚措施,并由国土部门将其失信行为函告住建部门,录入企业诚信档案。第九条 规划部门要在规划设计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须按有关配建标准和要求规划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规划条件要求在图纸中注明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规划部门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媒体及其他规定场所进行公示,并函告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接收单位和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与接收单位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协议书》,并依法在相关政府网站公示。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和要求。(一)面积标准。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制定和统筹规划。*.新城区:原则上***户(套)及以上****户(套)以下的社区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标准配建;****-****户(套)的社区以***平方米为起点,按*.*平方米/户标准递增(上限为***平方米);****-****户(套)的社区以***平方米为起点,按*.*平方米/户标准递增(上限为****平方米);****户(套)以上的社区以****平方米为起点,按*.*平方米/户标准递增(上限为****平方米)。*.旧城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新城区标准执行。确实难以执行的,按照新城区面积标准的**%起执行。*.镇、街道(高州市城市规划区外部分):序号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应配套面积(单位:平方米)**万及以上*万以下*****万-*万以***为起点,按*.**平方米/***平方米地块计容建筑面积标准递增(上限为***平方米)**万-*万以***为起点,按*.**平方米/***平方米地块计容面积标准递增(上限为***平方米)**万以上以***为起点,按*.**平方米/***平方米地块计容建筑面积标准递增(上限为****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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