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平安创建)聚众阻挠法院执行 闹事者被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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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明法院法官夜间在三水区扣押车辆时,受到几十人包围阻挠,后经三水法院、三水公安协助化解困局。高明法院最后对带头妨碍执行的蒲某、邓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等惩戒决定。
拖欠购车款 车辆被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起,A******(简称“A公司”)与B******(简称“B公司”)就购买*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辆先后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后A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购车款,****年**月,作为抵押权人的B 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随后,高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查该案,于****年**月裁定准许申请人B公司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A公司名下上述车辆的申请,B公司对该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金额为***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后,因A公司迟迟拒不履行生效裁定,B公司向高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高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A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A 公司不但置之不理,而且没有主动交出车辆,相关责任人也不见踪影。
威胁推搡执行干警 聚众阻挠车辆扣押
今年*月*日傍晚*时,该案执行法官张发波接到申请执行人B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称涉案的其中一辆粤EX*××*车辆停放在三水区西南某村的车场内。为防止车辆逃脱,张发波迅速召集执行小组成员一行*人赶往三水区,果然找到了案涉车辆。现场还发现,该车上满载货物。
经联系,案外人车场管理者蒲某先到达现场。当听到法官告知其需配合法院扣押车辆时,他却百般阻挠,并在言语上威胁、恐吓张发波。随后,另一案外人,案涉车辆的司机邓某也闻讯赶到,现场陆续聚集了**多人。
尽管法官多次耐心释法,蒲、邓二人仍然拒绝签收文书,并恶语相向。见执行干警人少力单,邓某还带领在场众多人员,多次干扰法院卸下近百吨车载货物,试图阻挠车辆扣押。
随着时间推移,天色越来越黑,蒲某更指示工人把照明灯全部关掉,现场人员情绪越来越激动,阻挠法院执法的喧哗声音越来越大,还出现推搡干警的行为,形势十分危急。
紧急求助增援 出动民警控制现场
面对车场管理人员的威胁,执行法官张发波毫不退缩。他一边严肃地向在场人员释明阻挠法院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一边向院领导发出了增援求助。接到电话的高明法院副院长黄海健和执行局长杨伟锋马上协调三水法院和三水公安分局,请求增派执行警力。
当晚**时**分,三水法院*名法官和三水公安分局的**多名民警到达现场,原本几乎要失控的场面迅速得到了控制。
“请车场人员马上配合卸货。”张发波向人群发出执行命令。眼看到场的公安民警荷枪实弹,法院干警严阵以待,带头的邓、蒲二人挥手示意人群开始协助卸下拟扣押车辆上的货物。
当晚近**时,执行干警终于成功办理好车辆扣押手续,并对蒲某、邓某二人释法教育,责令其次日到高明法院接受调查。
阻碍司法执行属违法 闹事者被拘留罚款
次日,蒲某、邓某二人逼于法律的威严,来到了高明法院表示悔过,请求从宽处理。经过口头批评教育,高明法院决定对邓某司法拘留*天,罚款****元; 决定对蒲某司法拘留*天,罚款****元(因考虑蒲某身体状况最终对其不予拘留)。
高明法院提醒,强制执行是法院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应依法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事情,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