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因受贿、串通投标,6位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永不录用!有人判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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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再有*个评标专家因串标、受贿被公开通报,清出评标专家库永不再录用。其中*人获刑或处罚金。 具体如下:盛某寒 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判决:盛某寒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叶某明 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判决:叶某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周某 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判决: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汪某帆 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认定,汪某帆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元。 蒋某贤 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认定,蒋某贤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元。 刘某让 评标活动中,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市监稽处字〔****〕***号)对刘某让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处罚。处罚结果: 自即日起取消盛某寒、叶某明、周某、汪某帆、蒋某贤、刘某让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清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永不再录用。 原文内容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盛某寒****年**月在萧山区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区块(空港家园)项目施工监理项目、萧山区北干街道畈里张社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施工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判决:盛某寒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叶某明****年**月在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湘湖三期安置房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判决:叶某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周某****年**月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盈二安置小区项目、****年**月在萧山区文创大厦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判决: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汪某帆****年**月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盈二安置小区项目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认定,汪某帆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元。 蒋某贤****年**月在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湘湖三期安置房项目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认定,蒋某贤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元。 刘某让****年**月在萧山区文创大厦监理项目评标活动,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市监稽处字〔****〕***号)对刘某让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浙招标专家(****)**号第十五条,决定自即日起取消盛某寒、叶某明、周某、汪某帆、蒋某贤、刘某让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清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永不再录用。 望各位评标专家引以为戒,严肃评标纪律和规矩,共同维护和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月**日来源:杭州市城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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